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来源:江门人大网 发布日期:2010-12-18 15:42:00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2010年12月17日江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是江门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江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一、市政府组成人员;

  二、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我市选出的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代表;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出席江门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的委员;

  六、中央、省垂直部门驻江门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市委、市政府的副秘书长;

  八、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九、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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