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7日江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是江门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江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一、市政府组成人员;
二、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我市选出的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代表;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出席江门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的委员;
六、中央、省垂直部门驻江门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市委、市政府的副秘书长;
八、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九、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