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更健康、更安全、更宜居为目标全面推进城市更新

来源:江门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4-08-31 09:05:00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830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答记者问,对将于91日起正式施行的《江门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全方位解读,让社会各界更深入了解《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主要特点等。

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制定《条例》的背景基于三方面原因: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市更新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以更健康、更安全、更宜居为目标全面推进城市更新。二是做好我市建筑外立面管理的现实需求。随着房屋楼龄增长,我市房屋外立面多出现风化、空鼓、开裂、渗水及脱落现象,存在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外立面脱落面临主体责任难以落实、资金筹集难和缺少牵头实施单位等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三是弥补我市外立面管理立法空白的必然举措。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城市建设管理、居住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对城市建筑外立面治理进行专门立法予以规范,以全面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

据了解,《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正式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起草。市政府于202376日将该条例法规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2024531日表决通过,由省人大常委会于731日审查批准。

《条例》分五章,共三十二条。第一章总则,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分类管理、总体要求等内容。第二章建筑外立面管理,分别对新建建筑外立面管理、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提升、管线敷设要求、设施设置要求、临街设备敷设要求、窗台防护设施设置要求、安全要求、外立面改造要求、禁止行为作出规定。第三章建筑外立面维护,包括外立面责任主体的确定、维护要求、责任事项、物管居民区和非物管居民区的管理、物管居民区和非物管居民区维护费用的承担、政府先行维护等内容。第四章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以及行政相对人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规定不适用《条例》的情形以及《条例》施行日期。

接下来,我市还将逐步开展系列活动,广泛宣传《条例》,使其制度设计为群众所熟悉、所理解、所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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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外立面责任人及其管理责任

为切实扭转当下外立面责任人不明确、“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条例》在明确建筑外立面责任人的基础上,强化了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一是明确建筑外立面责任人为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权属不清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建筑物,管理人为建筑外立面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使用人为建筑外立面责任人;既没有管理人也没有使用人的,由建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管理人。

二是明晰管理责任。为强化责任人的责任意识,首先规定了建筑外立面责任人应当对建筑外立面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存在破损、脱落、明显污迹或者严重变色等情形的,应当进行维修、更换、清洗、粉刷;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设置防护围栏和警示标志,视情况采取搭建防护网、加固、拆除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是明确资金投入和保障。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建筑外立面共有部位维护的费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后,从三个层面递进式规范: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因工程质量缺陷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责任人承担的除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者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法从共有收益等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中列支,或者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费用分摊。针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老旧居民住宅区建筑外立面共有部位维护时,存在业主不作为、筹集资金难等突出问题,可以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者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依法分摊。

另外,建筑外立面发生脱落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需紧急排险或者维修,所有权人暂时下落不明且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不履行义务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紧急排险或者维修,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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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外立面实行分类管理

有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和生命力所在。《条例》总体呈现出城市建筑外立面实行分类管理、区分物管居民区和非物管居民区进行管理、拓展外立面维护资金保障途径等特点。

《条例》对城市快速路、穿城公路、城市主次干道等城市主要道路,轨道交通线路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外立面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如规定,对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区域居住建筑外立面设置防盗防护安全设施的,应当采用内侧安装或者隐形防护网等方式,不得超出建筑外墙(外沿)或者栏板(杆)。

《条例》鉴于居民住宅区存在实行物业管理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不同情况,对建筑外立面管理和维护费用分别根据实际予以规定。如针对旧楼外立面共有部分需维修或者养护,但无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部分业主不愿出资维修或难以取得出资维修共识的现实大难题,规定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或者管理单位介入协调。

《条例》针对外立面维护实践中存在主体责任难以落实、资金筹集难等难题,除了对建筑外立面责任人提出维护要求外,鼓励新建建筑物建设单位或者投资方、既有建筑外立面责任人投保相关责任险,为建筑外立面维护提供保障,同时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助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建筑外立面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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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立面改造视情况办理施工许可

根据《条例》,市民在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时,需视情况办理施工许可。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超出上述限额规定时,就要依法到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不办理施工许可的,将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群众在两种情形下需要申报外立面设计方案规划审查。一是新建建筑物需要办理外立面规划审查。二是改建建筑物存在改变原有建筑外立面造型、风格、色彩等情形的,需要办理建筑外立面设计变更审查。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规划审查由建设单位向属地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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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招牌无需审批登记

在建筑外立面附属设施当中,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是社会需求较多、也是群众关注较多的部分。发布会指出,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要到属地(区、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设置;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要到属地(区、市)城管部门进行报告登记。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招牌无需审批登记,但须按照所在地招牌设置规范的具体规定进行设置。如在蓬江区设置户外招牌要遵守《江门市蓬江区招牌设置规定》。

《条例》还对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等设施提出了具体的设置要求和安全要求,设施设置人在使用期间应当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及时修复、更换残旧、破损、脏污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保持设施牢固安全、整洁规范,以维护建筑外立面形象。如出现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以及不履行相关维护管理责任的行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江门日报记者/毕松杰 通讯员/伍青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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