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3日,南方日报刊登了一则广东省徐闻县人大联合组织部考评政府部门“一把手”的新闻,新闻标题异常醒目——考评“不称职”将丢“乌纱帽”①。笔者一读,大感振奋,徐闻县人大常委会突破性地对县政府组成部门“一把手”及领导班子进行考评,并对考评“不称职”者,建议免职或降职,从而引发当地“政坛地震”。笔者对徐闻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监督动真格的做法大呼叫好!
徐闻县和江门市同是处于粤西,不同的是,一个是县,一个是地级市。但相同的是,都是在大胆行使任免监督权。一个是在大胆行使任后监督权,一个是在大胆行使任前监督权。笔者对两地人大常委会做任免“有为”人大,依法大胆行使法定的任免监督权而由衷感叹!曾几何时,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为百分百保证实现党委意图,对推荐的人选,任命时赞同了事,任命后不管了事,从而落个“橡皮图章”的话柄,人大也就无“权威”可言。因此,笔者认为,要做任免
“有为”人大,“有威”人大,必须依法行使好法律赋予人大的任免监督权。
一、做任免“有为”人大,依法行使任免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人大行使任免监督权是有法可依的。《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里讲的监督,既指监督国家机关,又指监督被权力机关任命的人员。《宪法》的这条规定很明显地表明,被权力机关任命的人员,人大要进行监督。《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里所说的“接受人民的监督”,就包括接受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而在国家机关工作由权力机关任命的人员,也就理所当然成为被监督的对象,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监督法》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人事任免权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与监督权的关系又是最密切,任免监督权也就成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法》第五条还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这表明人大常委会除对所任命的人员进行监督外,还可以对“一府两院”进行工作监督。此外,《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规定的罢免案、撤销职务案,就是任命后的重要监督形式。因此,人大行使任免监督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做任免“有为”人大,依法行使任免监督权的必要性。
人大究竟有没有必要行使任免监督权?有些同志认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就是要对党委推荐的人选,保持高度的一致,百分百保证实现党委意图,人大任命时依法按程序通过就是了,没有必要去监督。笔者认为,人大行使任免监督权很有必要,特别是在各地的述职评议——这种对任命后人员最有效的监督方式被叫停后,对任命后人员的个体如何进行监督,一下子没有了载体,而开展工作评议,力度和效果又似乎不大,对任命后人员伤不到筋骨。如何监督人大任命后人员,很多地方人大常委会无所适从了。2007年《监督法》出台后,对人大任命后人员监督的具体方式也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有效监督任命后人员,各地一直在探索在尝试,做法也不一,效果也不是很理想。而且很多地方人大常委会对《监督法》没有明确是否可以搞考评、测评之类的监督方式,以及怎么搞拿不准,也不敢貌然去试,甚至一些地方连“评议”二字都不敢提,怕一提“评议”就越了雷池一步,就连《监督法》明确规定的工作评议也懒得去搞。这就使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后人员的监督处于一个停顿倒退状态,很多任命后人员也因此感到来自人大的压力大减了,社会上对人大的看法也开始改变了,“任命前人大是‘人大’,任命后人大不是‘人大’!”这种对任命后人员没有实质监督作用的缺失,导致任命后人员基本处于一个失去人大监督的“真空”之中。而且人大少了对任命后人员的有效监督,也就更难以发现被任命人员的问题,也更难阻止被任命的权力走向更深层次的腐败。因此,加强对任命后人员的监督非常迫切,各地由此通过实践积极探索出来的有效监督方式,也就显得非常瞩目了。徐闻县人大联合组织部考评政府部门“一把手”的新闻之所以引起如此巨大的轰动和关注,就是因为该县人大常委会对任后监督动真格!该县之前的测评已使包括2名派出所所长在内的8个站所“一把手”因为“不称职”而被摘“乌纱帽”,已引发该县政坛的一次地震。据2010年6月南方日报的后续报道,徐闻县人大的这次考评“发威”,又“刷”掉了6名官员,再次引发了当地“政坛地震”。
徐闻县人大联合组织部考评政府部门“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是新形势下对任命后人员如何进行监督探索出来的一种非常有效的监督方式,虽然《监督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搞这种监督方式,但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监督法》“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监督方式加以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出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规定”②的说明,笔者认为,徐闻县对任命后人员大胆探索出的这种监督方式,虽然与述职评议有些类似,但又不是述职评议,它是一种很有创新性的并且非常有效的监督方式,很值得其他地方借鉴。徐闻县人大常委会不是为了自己的权力而监督,而是以创新性的考评、测评的方式在履行人大的监督职能,是在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下,特别是在《监督法》的精神指导下进行的。这种大胆创新的监督方式使人大权力机关自己既不失职,被任命人员又及时得到了有效的监督。因此,在不违背《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工作原则的前提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和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借鉴、创新和发展有效的监督方式。
三、做任免“有为”人大,依法行使任免监督权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任免作为人大最好的一种监督方式,依法行使好任免权非常重要。人大要做任免“有为”人大,就必须在任前和任后都要大胆依法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任免监督权,笔者认为,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行使任免监督权必须得到同级党委的支持。
人大行使任免监督权是依法进行的,但在具体行使和操作层面,要主动请示同级党委并要得到同级党委的支持。没有同级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人大的人事任免监督工作就会迷失方向。行使任前监督权,一个很好的办法就是,要主动请示同级党委,在组织部门推荐重要人事安排方案征询人大意见时,人大要主动提出意见;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人事安排时,列席会议主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领导要积极参加酝酿协商,提出意见;重大人事安排方案确定后,组织部门向人大党组介绍有关情况时,人大党组要进一步提出意见。行使任后监督权,特别是动用免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前,更要提前向同级党委汇报并征得同意。徐闻县人大常委会考评、测评政府各部门“一把手”及领导班子,就是事先向县委汇报同意并得到县委的大力支持的,县委同意县人大常委会联合县委组织部进行考评、测评,就是党委大力支持人大监督工作的明证。为了使人大常委会能够真正履行监督职能,让代表民意的考评结果落实到位,真正动用“免职”、“降职”等强有力的措施,使人大的任后监督工作真正起效果,该县党委的大力支持至关重要,而党委组织部门本身都要对干部进行考核,与人大常委会的联手,也就更具代表性和广泛性,更能反映一名干部的真实情况。该县的做法顺应了民意,因此也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
(二)行使任前监督权必须扩大任前知情权。
行使任前监督权的前提,就是要对党委推荐的人选在任前有深入的了解和知情,而不是对推荐的人选,人大只是一知半解,只了解个大概,然后就简短开会草草审议表决通过。如果是这样,就会使人大只是在履行法律程序,在走形式、走过场,人大也就避免不了成为“举手表决机器”。法律赋予人大人事任免权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要人大对党委推荐的人选再次把关。而要认真依法把好用人的最后一道关,任前扩大对拟任人员的知情权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最近,中共中央组织部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12种事项,使监督关口进一步前移,这就使人大行使任前监督权扩大任前知情权更加有必要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该采取多种形式扩大任前知情权。现在很多地方人大常委会都在积极探索扩大任前知情权的做法,如在主任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前,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提前到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对拟任人员在依法行政、服务群众以及接受人大监督等方面听取意见;又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正式开会前提前分批对人事任免案进行审议,还要求党委组织部门提供拟任免人员的任免理由,等等,都是想方设法扩大对拟任免人员的知情权。江门市人大常委会正是采取多种形式扩大任前知情审议权,广泛多渠道了解拟任人员的情况,才在市政府大部制改革时,对推荐的个别不合适人选依法把好了最后一道关,并且在表决不通过后及时向市委作了任命不通过的报告。市委最后的决定是,推荐了另外一名合适的人选,并在紧接着的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顺利通过了任命。在此前的几年时间里,江门市人大常委会还对因为出现问题的几名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法院审判人员作了撤职和免职的处理。
(三)
行使任后监督权必须敢于和善于启用刚性监督手段。
任后监督是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延续,是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任后监督权,通常的做法是,运用视察、审议、询问、汇报、工作评议等方式进行。对被任命人员进行这些经常性的约束固然重要,但监督手段毕竟比较温柔,起不到很好的监督效果。所以人大要真正树立权威,彻底改变“柔弱人大”的局面,能否敢于和善于启用刚性监督手段非常重要,这也是改变长期以来广大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期望值的关键。吴邦国委员长在今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明确指出,要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这表明了今后人大任后监督工作的方向——刚性监督要多一些,监督手段要硬一点。因此,今后人大必须敢于和善于启用质询、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让监督真正“硬起来”。只有这样,人大的监督才能真正起威慑作用,人大也才能真正地“发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对任命后人员主动进行刚性监督,要依法对刚性监督进行制度设计和研究。在每次启用刚性监督手段前,要事先主动向同级党委汇报并征得同意,还要和党委组织部门积极配合,相互协作,积极探索运用刚性监督手段的有效方式方法,正如徐闻县人大常委会一样,与组织部门大胆启动考评、测评等有效方式,对政府部门组成人员进行依法行政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服务群众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考评、测评,对任命后人员动真格,该免职的则坚决免职,该降职的则坚决降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有为”人大,“有威”人大!
①参见2010年4月23日《南方日报》时政A13版
②参见《监督法辅导讲座》第230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此文入选广东省人大制度研究会第21次研讨会论文集】
(作者单位:江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
华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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