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管干部原则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政权建设中形成的重要组织原则。《党章》在总纲中明确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而要实现党的组织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根本保证。党委推荐的重要干部人选,经权力机关依法任免后,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因此,人大人事任免权作为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依法行使好这项职权是贯彻党管干部原则,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组织保证。
近年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逐步完善,初步形成了以《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党内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干部选拔任用体系,党管干部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体系中得到了充分的贯彻和体现。党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这就要求党内的干部选拔任用体系与现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任免体系相协调,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免工作相衔接。
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进行任免,既是一个实践问题,又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好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免的关系,使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免工作相衔接,一直以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研究和探索的方向。但在实践工作中,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人事任免权时,片面理解党管干部原则,一味强调要百分百保证实现党委意图,对推荐的人选,任命时赞同了事,这就导致外界对人大任命干部的作用普遍认识不足,把人大依法任命干部看作是在履行法律程序,在走形式、走过场。由此而产生的消极影响是,人大权威不高,还被外界形象地称作为“橡皮图章”。笔者认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二者在目标、目的、标准和原则等方面都是统一的,既要旗帜鲜明毫不动摇的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又要切实做到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除了对有效实现二者有机统一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外,还要对实现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免的衔接工作进行具体研究和思考,以进一步推动工作创新。结合我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实现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免的衔接工作。
一、要做好党委确定重大人事安排前后与人大的衔接
党委在确定重大人事安排前后能否与人大主动进行沟通,是实现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免工作能否更好衔接的关键。以往一些地方党委在确定重大人事安排后,才向人大通气或通报,或者直接由党委组织部门行文到人大,要求人大常委会任命通过。这对人大常委会来说,党委前期酝酿重大人事安排的情况无从知晓,较难理解党委意图,审议任命人选时也就相对比较被动,对推荐的人选只能相信党委组织部门表示赞同通过,无法真正实现依法任免。如果党委在确定重大人事安排前后能主动与人大做好沟通衔接工作,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任免工作就会比较协调顺利。我市党委组织部门在推荐重要人事安排方案前,都会事先征询主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常务副主任的意见,在党委讨论决定重要人事安排时,都邀请主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常务副主任参加,在人事安排方案确定之后,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还向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并介绍情况,进一步听取意见,使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成员及早领会党委意图。换届两年多来,我市人大常委会每次的人事任免工作都能顺利实现党委意图,同党委与人大主动保持密切联系沟通是分不开的。因此,建议做好党委确定重大人事安排前后与人大的以下衔接工作,党委组织部门在推荐重要人事安排方案前,要征询主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常务副主任的意见,党委讨论决定重要人事安排时,要邀请主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常务副主任列席会议,进行充分的酝酿和协商。在方案确定之后,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全面介绍情况,进一步听取意见,最后由党委常委会通过后再由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任免。这样,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成员能够及早知晓党委意图,并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党委意图,做好常委会审议前的有关准备工作,为依法任免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要做好人事任免前与有关提请机关的衔接
落实人大人事任免权,做好与有关提请机关的衔接工作,完善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制度和程序至关重要。我市人大常委会严格依照法律和省的人事任免办法规定,不断完善人事任免工作制度和程序。一是严格人事任免案报送人大常委会的时间。人大选举任免部门在主任会议召开前主动与“一府两院”联系,要求提请机关在主任会议召开前十日报送提请人事任免案等材料,并对提请的材料预先进行审核把关,再报送人大常委会领导审阅。二是扩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前知情权。为真正做到依法任免,我市人大常委会切实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前知情审议权。早在主任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就预先通知驻会常委会委员列席会议,把人事任免案发到他们手中,对提请的人事任免案进行初审,并在主任会议决定把人事任免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又召集非驻会的常委会委员对人事任免案进行初审,同时听取市委组织部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和“两院”政治处的负责人对人事任免案作详细的说明,并回答常委会委员的询问,进一步加深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选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的了解,为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人事任免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保证常委会会议对人事任免案进行充分审议。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先由提请机关负责人对拟任免人选作提请和说明,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常委会会议保证充足的时间进行审议,最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干部德才兼备的标准进行无记名表决。在每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由于事先扩大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审议表决工作都非常顺利,我市党委意图都顺利得到实现。因此,认真做好人事任免前与有关提请机关的工作衔接,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前知情权非常重要。建议要做好人事任免前与有关提请机关的以下衔接工作,一是要与“一府两院”提请机关紧密联系沟通,做好提前报送人事任免案等材料的衔接工作。要充分保证人事任免案送达人大常委会的时间,尽早把人事任免案发到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使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审阅人事任免案等材料对拟任免人选有个初步了解。二是要扩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前知情权。人大选举任免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前知情审议权,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初审,初审时要有党委组织部门的分管领导和“两院”政治处的有关负责人对人事任免案作详细说明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使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一步加深对拟任免人选基本情况及任免理由的了解,为常委会会议正式审议打下基础。三是会前要与提请机关有关负责人进行沟通衔接,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审议期间拟提出的有关人事任免询问要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为人事任免的顺利通过打下基础。
三、要做好人事任免任前监督、任后监督的衔接
人事任免任前、任后监督是新时期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工作重点和方向。做好人事任免监督既是权力机关任免职能强化的需要,又是人事任免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的要求。为此,要做好以下工作的衔接:(一)要做好任前监督的衔接。党委向权力机关提交推荐重要干部人选的“任免建议”后,权力机关就要对拟任免人选进行任前监督。以往党委提交的“任免建议”,都是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没有附上“任免理由”,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时,只了解被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无法了解党委任免干部的真实意图。党委对推荐的“任免建议”除“基本情况”外,再附上“任免理由”,是人大常委会对任前监督的进一步深化,不但可以使人大常委会拥有更多的任前知情权,而且还使人大常委会在任免干部时更加透明化。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议事规则修正案进行了20多年来的首次修改,修改为“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这既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进一步规范,也是对党管干部原则法治化的进一步深入,同时也表明权力机关对干部任前监督的加强。建议地方人大常委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人事任免案除附上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外,还要附上“任免理由”。这样就不但加强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任前监督工作,而且还进一步规范了人事任免工作。具体的衔接工作建议为,由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考察干部形成考察材料的基础上,形成被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同时充分考虑拟任免人选的特点、拟任免岗位的要求和拟任免人选适岗性等因素形成“任免理由”,并附在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之后,由党委组织部门交提请机关形成提请人事任免案。(二)要做好任后监督的衔接。任后监督是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延续,是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胆运用各种手段加强任后监督。一是要经常运用视察、审议、询问、汇报、工作评议等方式加强被任命人员的约束,人大选举任免部门要积极与有关工委沟通衔接,共同对被任命人员的工作进行视察,听取汇报,必要时要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评议。二是要建立被任命人员的“任职档案”。人大选举任免部门要联合有关工委共同对被任命人员在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办理代表建议、勤政廉政等情况进行立档保存,并定期向党委有关部门反映,并建议党委有关部门把这些情况作为被任命人员今后连任晋升和使用的依据。三是要善于和敢于运用质询、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党委的沟通衔接,在运用刚性手段之前,要征得党委的同意,以保证党管干部原则的实施。人大选举任免部门和党委组织部门要积极进行沟通衔接,在征得党委同意后,人大要大胆启动质询、撤职、罢免等法律程序,以真正体现人大的权威。
【此文入选广东省人大制度研究会第20次研讨会论文集】
(作者:江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 华有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