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十届八次全会作出了建设幸福广东的重大决策,并把它纳入发展的核心任务,并提出法治广东是幸福广东的重要保障。这是我省“十二五”期间实现科学发展的行动指南。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围绕省委的决策部署,紧扣中心任务,把法制作为建设幸福广东的基础性工程,充分发挥人大在法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为建设幸福广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强化地方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国家法律的补充和细化。随着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地方立法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如何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广东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军和桥头堡,正处于深刻的社会变革之中,社会结构、利益格局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我省享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规范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确保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幸福广东建设。 (一)牢固树立民本意识,坚持立法为民。以人为本,既是我们党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也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要求在立法重心上发生重大的转移,改变传统的以“官”为本、以“管”为本、以“权”为本的立法观念,由注重方便政府管理、约束公民的“管理型立法”转向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权型立法”。应高度关注民生,着力研究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要加强在权利实现过程中处于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防止立法沦为维护“特殊利益集团”利益的工具。 (二)突出立法重点,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注重社会领域立法,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如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劳动关系和权益保障等。完善经济领域立法,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现代产业转型升级上取得突破。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立法,重点研究制定规范权力运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的法规。 (三)坚持质量第一,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是立法工作永恒的主题。只有提高立法质量,才能使制定的法规能够立得住、行得通。 一是积极探索立法规律,完善立法工作机制。通过立法前的项目论证、立法中的调研、立法后的评估等方式,使立法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解决实际问题。 二是不断扩大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和方式,特别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重要作用。在立法过程中深入了解和反映民情,充分尊重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及时有效地整合各阶层的利益诉求,不仅丰富了公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推动立法工作的公开、透明、民主,也有利于地方性法规贴近群众、贴近社会,从源头上防止地方立法被异化,使地方立法与部门利益隔绝。 三是把公平正义作为优先实现的价值。应采取有效措施,克服立法中存在的公权和私权、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配置不平衡的倾向,保持立法理性、中立的品质,确保权责相当,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积极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监督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开展的一项经常性监督工作,也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现在某些地方的政府及行政机关随便就可以制定规章、出台办法、发布决定,超越权限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对公民进行征收摊派、征地拆迁、限制自由、剥夺权利等,这也就是政出多门、文件打架、“三乱”等问题的直接根源,严重侵害了公民合法权利,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依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规范性文件中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使法律体系内部完备统一,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目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来说还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实践中还存在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等实际问题,致使该项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针对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各级人大常委会应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一)加强学习培训,统一思想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认识,统一思想,使他们熟悉《立法法》、《监督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备案审查的范围、标准以及程序等。 (二)配齐机构人员,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一项法律性和政治性都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人大常委会应高度重视,把它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人大工作的总体部署,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积极争取党委的支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构,落实编制和经费,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同时,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明确相关机构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使人大常委会内部职能部门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突出审查重点,增强工作实效。鉴于目前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全方位、大面积地对每一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有难度,也不现实。因此,各地人大常委会应根据自身工作实际,突出审查重点,力争在较短时间使这项工作能有较大进展,取得明显实效。 一是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如医疗、教育、住房、征地拆迁等。二是涉及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如限制或剥夺司法援助、法律救济渠道等。 三是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
切实做好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有了法,若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落实,这样的法只能是“纸上谈兵”,依法治国也只是一句空话。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法律的贯彻实施任务更为艰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的重要职责。因此,应责无旁贷,依法履职,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视察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宪法、法律、法规顺利实施,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省的贯彻落实。 (一)慎重选择监督议题。人大法律监督的范围涵盖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法律法规,监督工作应做到有所侧重,方能取得良好效果。在选择法律监督议题时,应紧密联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监督重点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一是抓住影响全局的重大法律法规开展监督。紧紧围绕地方党委中心工作和本地区的工作大局,有针对性地选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关注政府工作部门的核心法律法规。 二是抓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三是抓住最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中央和地方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在施行一定时间后有必要检查实施情况,集中解决新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二)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目前,各地在开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时,普遍采用的监督方式是执法检查和听取“一府两院”专题汇报。总的来看,监督方式比较单一,很少运用法律规定的其他监督手段,尤其是刚性监督手段,致使对监督出来的问题难以及时纠正,对失职行为难以认真查处,也就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把执法检查、听取专项汇报同其他监督方式结合起来,特别是把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在监督中可以行使的质询、撤职、罢免、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运用起来,从而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比如,在听取专项报告中发现的一些重大问题,必要时可以依法对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询问和质询。对执法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又改进不力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查证属实的严重违法乱纪的领导干部,可以依法启动撤职或罢免程序。又比如,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看准时机,有针对性地选择几个在社会上影响较大,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的典型违法案件,组织特定问题调查,一查到底,并以此为突破口,找出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根源,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严肃处理。在调查过程中可邀请新闻媒体参与,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使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更紧密的结合起来。这些监督方式的综合运用,对于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也会有力促进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三)做好监督的后续跟踪工作。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是否取得实效,最终要通过“一府两院”的执行效果和整改成果来检验。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时,虽然指出了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建议,但由于跟踪督办力度不够,造成相关部门落实不认真甚至出现敷衍塞责现象,导致监督流于形式,损害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威信。对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应拿出盯住不放的韧劲和一抓到底的狠劲,抓好后续跟踪督办,杜绝出现“重形式,轻结果”、“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对整改工作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显的,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直至问题真正得到解决,切实做到善始善终。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治国理念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办事的法治氛围,是建设幸福广东的必要条件之一。我省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连续实施了5个五年普法规划,广泛普及宪法和法律知识,深入推进各项事业依法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要看到,建设幸福广东、法治广东不是一蹴而就,真正做到全社会都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还有大量工作要做。特别是国家法律体系形成后,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确保法律有效实施就显得尤为突出、更加紧迫。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应以“六五”普法为契机,围绕建设幸福广东这一核心任务,充分发挥普法的功能作用,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仍是法制教育的重点。如果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不以身作则,就算百姓守法,久而久之法律在群众心目中也会失去尊严,甚至出现信访、信权、信暴力而不信法律的恶果。只有让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带头遵守宪法、法律,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手中的权力,才能取信于民。在普法中还要注意解决以往重干部轻职工、重城市轻农村、重形式轻实效、重理论轻实践等问题,深入推进法律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活动,创新普法形式、增强普法实效,引导群众依法依规而不是极端偏激地表达利益诉求,在人人守法、人人用法的社会氛围中感受幸福、创造幸福。
【此文入选广东省人大制度研究会第22次研讨会论文集】 (作者及单位:江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 骆阳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