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要在建设诚信政府中发挥作用

来源:江门人大网 发布日期:2013-01-10 15:16:00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心,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腐败、处事不公,决策多变,言行不一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信誉度,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政府权力缺乏有效的制衡,因此,人大作为我国的权力机构,在监督政府工作,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政府诚信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诚信政府的内涵和现状

诚信政府的内涵非常丰富,简单来说,就是政府要遵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保证自身决策的严肃性、科学性、持续性,自觉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运转协调,管理科学,崇尚实干,取信于民。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名实一致,即政府行政权限的范围、行政机构的大小、利益获取的多少必须与维护和增进人民利益的程度和提供公共产品的质量相一致。二是言行一致,即政府应该把对人民的承诺和对承诺的落实相结合,言必信、行必果,不能出尔反尔,朝令夕改。三是政府信任民众和民众信任政府一致,即政府取信于民的政策制订与人民对地方政府的理性预期和信任期待相一致。诚信政府要求政府必须做到依法行政,是一个法治型政府,公开透明,是一个透明型政府,不包办一切,是一个有限型政府,追求高效率,是一个效能型政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政府诚信备受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政策朝令夕改,要么行政决策时不讲科学,随意决策,执行时又随意变动;要么一届政府一届政策,大大降低了公众对未来预期的稳定性。二是一些政府部门保护主义严重,为了攫取暂时利益而不守合同,导致矛盾迭出,纠纷不断。三是一些政府官僚主义严重,办事效率低下,尤其是涉及审批事项时,群众更是苦不堪言。四是政府官员为“彰显”政绩而对经济活动中的数据进行“注水”,随意膨胀。导致政府诚信缺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府自身的因素,也有外在的因素,其中,对权力的放任,缺乏有效的制约是一个根本。

二、人大要发挥监督实效,推动政府诚信建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工作实行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人民行使治理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可以说,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是最高层次,也是最有效的监督。因此,在建设诚信政府中,人大应充分发挥作用,支持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诚信行政。

1、开展对政府中心工作的监督。要围绕发展这个主题开展监督,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为目的,把为经济建设服务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按照党委领导与决策、政府执行和实施、人大监督和支持的原则,把实施本地确定的发展战略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尤其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监督的着眼点更多地放在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上,监督好地方国民经济的运行,合力推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要抓住影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开展监督,解决好工作过程中越位、缺位、错位等行为,以及不规范、不作为和效率低等问题。

2、开展法律监督。要紧紧抓住民主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政府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行监督,通过加强法律监督来带动工作监督,既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又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正确执行。对监督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及时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违法不究等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行为。

3、开展对行政管理效率的监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各级政府既要廉洁又要高效。人大要监督政府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要监督检查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严格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管理行政事务,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行政行为。要把监督的要求融入各项管理制度、管理环节之中,使监督无时无刻都在发挥作用。

4、开展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监督。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选择人民群众申诉、控告较为集中的问题,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普遍性问题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进行监督,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得失的最高标准,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要特别加强对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执法监督检查,对这些在体制、制度、管理上和在社会服务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限时进行整改,不断提升政府的形象。

5、监督政府健全和落实法律学习制度。干部法律素质是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决策能力和水平的前提。人大应把督促干部提高法律素质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来抓。既要督促政府建立健全法律学习制度,更要督促政府建立和落实法律素质考评机制。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拟任人员法律知识考试等手段,对干部的法律素质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考评,促使干部重视法律素质教育,自觉加强学习法律,不断增强法治观念,从而影响和带动整个行政管理队伍观念的转变和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的提高。

6、监督政府决策的稳定性。政府决策的随意性严重影响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导致政府威信缺失。人大要切实加强对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和重大事项的事前审查和监督,一方面保证决策的民主性、正确性和稳定性。督促政府“新官要理旧账”,不能朝令夕改。另一方面,对于政府那些不适当的决定(规定),要依法定的程序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领导的失误责任。

7、监督政府推进社会信用建设。人大要适时组织人大代表对政府实施信用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视察活动,促使政府制定具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和措施,大力开展诚信建设活动,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单位和个人信用体系。强化政府诚信意识,严格兑现政府承诺,不断提高政府政务公信力和诚信度,促使政府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完善政务办公网络建设,推进诚信政府建设,真正做到说实话,办实事,言必行,行必果。

8、监督政府廉政建设。当前,政府官员的腐败、堕落和失信问题屡见不鲜,政府职能部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时有发生,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情况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这些问题都是影响政府诚信建设的不利因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人大应当不断加大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坚决纠正失信于民的行为,推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进程。

9、监督政府干部诚信建设。人大要把对拟选举、任免人选的诚信度的评议情况作为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对其诚信守信的满意度进行任前测评,把好领导干部的信用关。在任期内,还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其进行信用情况评议和考查,促进他们诚实守信地履行职责,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0、人大要加强自身建设,当好诚信表率。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诚信建设中,人大更应该率先垂范,切实开展内强素质,外树诚信形象活动。一是开展内部诚信教育活动。组织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工作知识,学习我国的基本道德规范,培养起健康的社会诚信观念。二是加强信访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畅通信访渠道,对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依法处理,限时答复,让人民群众满意。三是加强人大诚信制度建设。通过完善和修订人大的各项制度,规范工作程序,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作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人大的诚信度。

(本文获全市人大系统弘扬和践行“广东精神”征文三等奖,作者:叶焕好,蓬江区杜阮镇人大专职干部)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