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江门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3-03-29 08:30:00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广泛吸收民情、汲取民意,现将《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3329日至2023428日。

二、征集方式

(一)邮寄: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2幢,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邮政编码:529000

(二)电子邮件:jmrdfgw@jiangmen.gov.cn

(三)传真:0750-3273605

(四)江门人大网:http://rd.jiangmen.cn/lfjj/zjyj/

(在“征集意见”栏目直接上传)

                         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329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依法由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实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从事砂石、渣土、水泥、污泥等散体、流体物料或者垃圾、粪便运输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不得泄露、散落、飞扬。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行驶记录仪,并接入相应的城市管理监控管理平台。”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综合考虑安全、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影响等因素,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用于从事临时经营、表演等活动,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临时经营、表演等活动的区域范围、经营范围、实施时段、管理要求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等,向社会公布。”

四、将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乱倒生活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删除该条第五项。

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居民饲养猫、狗等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即时清理。”

六、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删除该条第二款。

七、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大件垃圾自行投放到指定场所或者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八、将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分为两项,修改为:“(一)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乱倒生活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的,责令清理,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删除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将该条第六项修改为:“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对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第七项修改为:“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八项修改为:“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投放大件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修正条文前后对照表

修正前

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

修正后

黑体字为增加或修改内容

第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


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依法由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实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从事砂石、渣土、水泥、污泥等散体、流体物料或者垃圾、粪便运输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不得泄露、散落、飞扬。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行驶记录仪。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协助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在道路运输过程中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车辆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从事砂石、渣土、水泥、污泥等散体、流体物料或者垃圾、粪便运输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不得泄露、散落、飞扬。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行驶记录仪,并接入相应的城市管理监控管理平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协助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在道路运输过程中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车辆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确定临时经营、表演等活动的地域范围,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综合考虑安全、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影响等因素,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用于从事临时经营、表演等活动,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临时经营、表演等活动的区域范围、经营范围、实施时段、管理要求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等,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

(四)乱扔动物尸体;

(五)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

(六)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活动;

(七)其他影响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

(四)乱扔动物尸体;

)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活动;

其他影响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居民饲养猫、狗等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理。


第三十三条居民饲养猫、狗等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即时清理。


第三十四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理。

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五条 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废弃大家电、家具等大件垃圾投放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大件垃圾按照规定时间投放到指定场所,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第三十五条 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废弃大家电、家具等大件垃圾投放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大件垃圾自行投放到指定场所或者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或者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乱扔动物尸体的,责令清理,处以每头(只)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的,责令清理,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非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饲养信鸽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大件垃圾按照规定时间投放到指定场所,或者将大件垃圾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乱倒生活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的,责令清理,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乱扔动物尸体的,责令清理,处以每头(只)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九条第项规定,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非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饲养信鸽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对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违反第三十四条第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按规定投放大件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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