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工作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2-16 17:10:00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2015年9月29日江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江门市地方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立法基地的工作,发挥高等院校的作用,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提高立法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门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以下简称立法基地)是由市人大常委会与有关高等院校合作建立,从事地方立法研究评估、咨询与服务的专门机构。

立法基地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立法基地全方位参与江门市地方立法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主要包括:

(一)收集和整理地方立法信息资料,将立法项目有关上位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汇编成册,分析立法难点,提出立法建议;

(二)办理立法计划项目、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三)受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四)参与地方立法论证(含立法项目论证、立法草案论证等)或者受委托对地方立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论证;

(五)受委托组织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听证;

(六)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地方立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七)收集当地人民群众反映的与立法有关的情况和意见,与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联系;

(八)受委托开展立法计划项目评估及立法前后评估工作,撰写评估报告;

(九)参与开展法规清理工作;

(十)参与法规草案一审、二审的修改工作;

(十一)受委托为立法工作提供培训服务;

(十二)开展地方立法理论研究;

(十三)市人大常委会要求进行的其他立法咨询服务活动。

第四条 立法基地的研究人员分为常任研究人员和课题研究人员。

常任研究人员的聘任和调整由市人大常委会与立法基地协商确认。课题研究人员由立法基地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聘请。

第五条 立法基地经费由基本运作费和项目费两部分组成。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按照双方协议向立法基地及时划拨基本运作费。

委托开展立法评估等专项项目费由市人大常委会与立法基地另行协商确定。

第六条 立法基地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指派研究人员,参与立法活动。

参与项目的研究人员应当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关报告上署名。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适宜公开的情形外,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将立法基地提交的相关报告予以公开。

第八条 立法基地应当于每年的一月份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包括已完成项目的情况、未完成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立法基地的日常工作和承担的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与立法基地的日常工作联系。

立法基地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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