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
为科学编制2017年度立法计划、立规计划,做好立法项目库建设工作,在10月10至11日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成立调研组,针对我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的立法需求开展调研。调研组由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市府办及市法制局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钟军任组长。调研组共分3个小组。常委会3位领导分别兼任3个小组领导,分别带队与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市直有关部门进行座谈,并分赴各市、区开展实地调研。经过汇总,各方面共提出立法建议项目59项,意见比较集中的有12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
(一)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
1.江门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江门市法制局、江门市住建局)
2.江门市物业管理条例(台山市住建局、市人大代表张国成、立法咨询专家牟爱华)
3.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市住建局、市人大代表张国成)
4.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江门市教育局)
5.江门市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条例(蓬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6.江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基层立法联系点蓬江区白沙街道办)
7.江门市城市更新条例(基层立法联系点蓬江区白沙街道办)
8.江门市民办托管机构管理条例(蓬江区教育局)
9.江门市城市房屋外墙安全管理立法(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的立法(新会区人大代表)
11.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和管理办法(台山市台城街道办)
12.江门市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和维护管理办法(台山市法制局)
13.江门市社会托管机构管理条例(台山市教育局)
14.公安与城管联合执法办法(台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5.江门市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立法(开平市道路运输局)
16.江门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立法(开平市公安局)
17.关于校外学生托管机构管理立法(鹤山市教育局)
18.乡村建设规划管理(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无名尸处理立法(鹤山市民政局)
20.江门市城乡规划管理立法(恩平市城乡规划局)
21.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立法(恩平市城乡规划局)
22.江门市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市人大代表梁汉文)
23.江门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人大代表梁汉文)
24.关于江门铁桥以及一河两岸建设问题的立法(市人大代表梁汉文)
25.江门市建筑和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市人大代表张国成)
26.江门市养犬管理条例(市人大代表张国成)
27.加强对我市历史文化旅游区的资源的宣传和保护(市人大代表杨嘉立)
28.江门市交通管理条例(市政协委员曾莉)
29.江门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立法(立法咨询专家林健潮)
(二)环境保护方面
30.江门市餐饮服务行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市环保局、蓬江区国土环保局)
31.江门市海洋生态红线保护立法(新会区海洋与渔业局)
32.江门市地下水管理条例(新会区水务局)
33.葵林湿地保护管理立法(新会区政府)
34.台山市红树林管理条例(台山市法制局)
35.对于餐饮用具消毒单位的监管立法建议(台山市卫计局)
36.江门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立法(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37.畜禽养殖区划定实施办法(鹤山市农林渔业局)
38.江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鹤山市交通运输局)
39.加强对我市绿道环境保护的立法(市人大代表杨音)
40.江门市海洋特别保护区岛礁自然管理的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市人大代表杨嘉立)
41.关于治理天沙河污水臭味扰民问题的立法(市政协委员凌玉堂)
42.江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立法(立法咨询专家李健华)
(三)历史文化保护方面
43.江门市历史文化保护条例(蓬江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伍小平)
44.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建筑、历史名人故居保护的立法(江海区人大、鹤山市人大)
45.加强江门市工业遗产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立法(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6.江门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定(新会区文广新局)
47.江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管理条例(台山市文广新局 )
48.华侨历史文化保护立法(恩平市文广新局)
49.校园内文物建筑保护立法(恩平市教育局)
50.江门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立法(基层立法联系点广东侨乡文化研究中心)
51.打造江门地区文化品牌及城市文化名片——中国台山玉的立法(市政协委员凌玉堂)
52.江门市文物保护管理立法(立法咨询专家王冬青)
53.江门市历史文化城区保护立法(立法咨询专家张国雄)
54.江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立法咨询专家胡湘荣)
(四)其他立法建议项目
55.《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台山市外事侨务局)
56.学前教育立法(开平市教育局)
57.修改商品房预售制度(鹤山市住建局)
58.江门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恩平市法制局)
59.江门市游艇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管理办法(市政协委员阮统奇)
二、调研对象意见较集中的立法建议项目及立法理由
(一)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
1.江门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江门市法制局、江门市住建局)
江门市现行有效的《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是市政府1994年颁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并于2000年、2009年两次修订,对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管理起到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新媒体广告形式不断涌现,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修订,《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废止,以《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为上位依据制定的《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也出现了效力变化的问题。同时,当前我市户外广告设置存在缺乏统一规划和标准、多头管理、安全保障不力、设置权流转管理无法可依等问题。因此,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和管理,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将我市户外广告管理好的经验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在不和上位法冲突的前提下,制定《江门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十分有必要的。另外,《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根据有关立法程序要求,市住建局已开展论证和起草工作,因此具备立法的可行性。
2.江门市物业管理条例(台山市住建局、市人大代表张国成、立法咨询专家牟爱华)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于1998年7月由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7年之久。近年来,我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量日益增多,涉及小区物管收费、停车场收费、公共物业收支不透明、与业委会的争议等一系列的问题。我市虽然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针对我市物业管理的状况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但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足,光靠政府的行政权力难以有效推进。目前,《江门市首次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引》、《江门市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等不能得到有效实施,《江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1999年修改)已经失效,2011年《江门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也已过期,因此,为规范物业公司的经营,建议考虑将江门市物业管理事项列入立法计划,以推动我市物业管理的法治化。
3.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市住建局、市人大代表张国成)
城市停车设施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城市交通拥堵,停车设施供给不足问题日益凸显,致使机动车挤占非机动车道等公共资源现象频发,侵害了行人、非机动车的路权,制约了城市进一步提升品质和管理服务水平。通过建立《江门市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最大限度地化解城市停车供需矛盾,逐步形成规范有序、安全便利、协调发展的城市停车格局。
4.江门市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条例(市住建局、市人大代表张国成)
目前,我市违法建设案件居高不下,特别是城市建成区内的封闭管理小区和已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区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地方,违法建设大量产生。同时,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和基层自治组织的工作职能不够具体、导致处罚自由裁量幅度过宽。因此,为了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环境,加强对我市违法建设的监管力度,理清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能,建议加快对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事项进行立法。
5.江门市民办托管机构管理条例(蓬江区教育局、台山市教育局、鹤山市教育局)
当前我市民办托管机构发展迅速,但是存在市场乱象急需立法规范。一是部分民办托管机构的经营质量有待改善。由于托管机构申办门槛和成本都比较低,只需要工商、税务办证就可以开业。一部分民办托管机构打着“教育咨询公司”、“托管中心”、“信息咨询中心”等名义,实则从事学前教育业务,故意规避法律打擦边球;大部分托管机构提供吃、住、行等服务内容,但个别托管机构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便开始营业,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便提供午饭、晚饭,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对托管机构的审批许可与执法主体不明确,存在监管漏洞。虽然工商、教育部门、消防、安监、卫生等相关业务部门多头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监管空白的情形。例如《新消防法》颁布实施后,消防部门对300平方米以下的经营场所不再出具消防安全合格证明,使部分小型托管机构存在消防隐患。因此,希望通过立法,厘清管理责任,明确主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职责,加强对民办托管机构的监管,引导和扶持民办托管机构合法健康发展。
(二)环境保护方面
6.江门市餐饮服务行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市环保局、蓬江区国土环保局)
当前,我市餐饮服务行业的经营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餐饮服务行业规划选址标准过于简单。蓬江区遍布独具岭南特色的“骑楼”建筑群和商住综合楼,楼下商铺,楼上住宅,但是基本没有设置专用排烟管道,为日后环境污染扰民留下隐患。二是餐饮服务行业环境准入门槛低。三是2016年1月1日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的操作细则未出台,以致实际工作未能更好地适用。四是餐饮服务在准入条件、违法查处、宣传引导等方面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五是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度改为备案制度,缺乏强制性。省内部分地级市已对餐饮服务行业环境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如深圳市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珠海市出台了《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广州市出台了《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通过法律规范餐饮行业,可实现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有法可依。
7.葵林湿地保护管理立法(新会区政府)
新会是著名的葵树之乡,葵林湿地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对于调节气候、保护环境和开发生态旅游有着重要意义。由于缺乏相应的保护管理规定,近年来新会区葵林大幅减少,亟待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加强对葵林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8.江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立法(鹤山市农业局、立法咨询专家李健华)
我市近年来畜禽养殖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我市畜禽养殖业发展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范,畜禽养殖业布局不合理,地区养殖总量超过环境容量,加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普遍配备不到位,大量畜禽养殖污水、粪便等废弃物得不到有效处理,引发环境风险和社会问题。虽然我市也出台了《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江门市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等规范性文件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但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和执法工作仍然存在很大的困难,执法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出台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对禁养区、限养区之外区域的畜禽养殖业综合整治、畜禽尸体环境污染处置、如何推进散养密集区施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及集中处理利用等方面没有有效措施。为进一步推进江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科学发展畜禽养殖业,很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历史文化保护方面
9.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建筑、历史名人故居保护的立法(江海区人大、鹤山市人大)
江门五邑源远流长,历史文化资源丰富,拥有众多名胜古迹、名人故里。如外海茶庵寺、新会玉台寺、新会崖门古战场、陈白沙祠、梁启超故居等。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我市的部分历史文化建筑遭到严重的破坏,立法加强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刻不容缓。上海、广州、杭州等地针对历史文化保护已经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我市在地方立法上也应对历史文化建筑、名人故居的界定标准、范围进行规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可参照文保单位适当降低标准执行。此外,可设立保护基金,由政府投入启动资金及年度固定拨款,吸纳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解决保护经费的问题。
10.江门市历史文化保护条例(蓬江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伍小平)
中国历史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这是我们的根,是中华民族与世界其他民族的根本区别。江门是中国侨都,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融合了世界各国的多元化。同时,江门也是“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这是江门历史文化的特点。近年来,各地区都把经济的增长放在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拆旧建新的趋势日益加快,各种古老的建筑物、遗址以及各种文物都在不同程度上遭到破坏。也由于没有规范,商家过度地开发,不顾环境的承受能力,给文化遗产带来极大的破坏。因此,我们要提高对历史文化保护的意识,通过立法,把具有江门特色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起来,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以及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针对受保护的文化遗迹的各种行为,如新建、改建、扩建等行为进行规范,强化城乡规划、文物、房屋、建设等主要部门的职责,确保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11.江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管理条例(台山市文广新局)
针对全市文物资源状况,制定符合地方实际条件的、科学可行的地方性法规,切实解决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亟需完善的制度缺陷,建立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机制协调联动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制度,以完善文物保护制度体系,达到保护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目的。
12.江门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立法(基层立法联系点广东侨乡文化研究中心)
江门各市区拥有丰富文化积淀的城市历史文化街区,是我市重要的文化资源。我市党委、政府和民间皆看重历史街区的规划与开发利用。但在经济发展中缺乏地方法规作为保护依据,因此亟需立法。市政府已于2015年8月颁布《江门市长堤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范性文件,为相关项目的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