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9日江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8日,我市成为省首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正式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2015—2016年的立法工作,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人大立法工作会议、市委有关会议精神,在市委的领导下,逐步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结合,主动适应我市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稳妥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以立法质量为核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我市着力打造“三门”建设“三心”,大力实施珠西战略,为进一步建设法治江门、中国侨都、幸福侨乡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认真做好法规草案审议工作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市委的部署,根据符合权限、切合市情、顺应民意、考虑需求的原则,在调查研究、论证评估、统筹协调的基础上,安排7件法规项目,其中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1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3件,预备项目3件(项目名称为暂定名称,根据立法实际,可能会有个别变更)。
(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项目1件
江门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
(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项目3件
1.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草案)
2.江门市区山体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草案)
3.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三)预备项目3件
1.江门市碉楼保护条例(草案)
2.江门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草案)
3.江门市长堤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上述预备立法项目请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视情况在下年度安排审议。
二、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
抓紧制定《江门市地方立法条例》。该法是我市实现地方立法有法可依,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的程序性法规,属于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于今年8月份已经完成起草工作,拟经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
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对于其它由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介入调研起草工作,及时掌握进度,了解起草中出现的困难、问题。适时组织召开立法工作协调会,加强对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督促指导,共同研究解决立法重大问题,推动计划顺利实施。
发挥人大代表重要作用。分专业、有重点地征求各级人大代表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在法规案起草过程中有针对性地组织人大代表参与调研、论证、听证等立法活动。
做好法规解释工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对于有必要作出法规解释的,要认真研究,予以及时回应,依法定程序作出解释,以保证法规有效实施。
三、大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加强立法调研。针对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开展调研,了解政情民情,使制定出来的法规能适应我市改革发展要求、及时回应市民需求、切实解决现实问题,经得住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探索法规多元起草机制。建立和完善人大主导、部门配合、专家参与的法规多元起草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的途径。
借力立法智库。充分发挥江门市地方立法调查研究与咨询服务基地、立法人才库和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为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和智力支撑。可以特聘专家,就立法的特定技术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发挥江门侨乡优势,争取港澳及海外侨胞智力支持,学习借鉴港澳及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
拓宽公民参与立法途径。综合运用报刊、网站、微信等多种公众参与方式,建立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反馈机制,建立和完善立法评估、论证、听证制度,使立法更好地集中民智、体现民意、符合民心。
四、广泛开展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
大力开展立法的普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江门日报、江门广播电视台、中国江门网、江门发布公众微信号、中国侨都杂志等媒介,并在江门人大网开设专栏,全方位做好法规案起草、审议阶段和通过后的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从而提高对实施后的法规遵守和维护的自觉性。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较大利益冲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有较大影响、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规或条文,进行准确解读、深度宣传,主导舆论方向。
五、切实加强立法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将立法工作计划实施进展、重要情况向市委汇报。
加强制度建设。围绕《江门市地方立法条例》,制定规范地方性法规立项、立法基地与立法联系点运作以及立法咨询、立法听证与论证等系列配套制度,逐步建立立法工作制度体系,使我市地方立法工作走上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轨道。
提升队伍能力。继续充实人大立法工作队伍并加强能力建设,通过选派业务骨干参加全国和省的培训、派员到省跟班学习、举行专题辅导讲座、举办业务培训班、开展研讨交流、到其他省市学习取经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加大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立法专题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法规审议等方面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