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明年元旦起实施 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更明晰,行业主体防治责任更明确

来源:江门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1-12-31 18:55:00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记者1230日从江门市人大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正式批准,将于202211日正式实施,届时将成为江门市颁布实施的第十部地方性法规。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条例》新闻发布会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条例》新闻发布会

记者了解到,《条例》分五章,共四十一条,包括防治要求与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条例》明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细化了各行业主体防治责任,并提高了违法的成本,个别条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提高了上位法的罚款处罚额度下限。

填补部门职责“漏洞”

据悉,即将实施的《条例》包含总则、防治要求及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个章节。江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侯明飞介绍,《条例》的亮点之一就是明确部门职责,填补监管漏洞。他指出,对于已确定建设单位、但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问题,因没有上位法依据,一直存在部门职责归属争议。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五款分别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已确定建设单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从而明确了两个部门的职责分工,填补了监管漏洞。

此外,《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如提出市人民政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等。

细化各行业主体责任

同时,《条例》细化了各行业领域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记者了解到,《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实行单列支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

此外,还分别对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道路建设项目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活动等提出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标准及要求。

提高罚款处罚额度下限

为提高震慑力,增强立法刚性,《条例》结合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执法突出问题明确了处罚措施。

侯明飞指出,为进一步打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提高《条例》的震慑力,结合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执法突出问题,个别条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提高了上位法的罚款处罚额度下限。如第三十七条【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拒不配合部门现场检查的法律责任】,分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处二万元以上”调整为“处二万元以上”“处三万元以上”。

另外,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陈卓栋 通讯员/江宣 杨小燕 谭耀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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