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地方立法权专题讲座人大应主导地方立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8-01 09:08:00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为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7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举办名为“设区的市法规起草及修改要领”的讲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审查指导处处长余建红应邀做专题辅导。讲座中,余建红围绕立法权限、立法原则、立法监督等方面,全面细致地讲解了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应注意的问题。

自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我市成为广东省第一批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两年时间内,先后颁布了《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两部实体法,后者更是全省最早关于山体保护的专门法规。这些法律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也进一步深化对地方立法权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内容探索。

按规定,设区的市所拥有的立法事项主要是三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在这些方面,以前一些地方习惯依靠红头文件进行管理,但这个时代已经过去了,我们现在全面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余建红说,设区的市的立法属于下位法,其内容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做好立法工作,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即“党的领导、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这些原则都不是虚的,是实的。比如,党的领导。地方立法的空间并不大,想要找到空间就需要从党出台的一些路线方针意见中寻找。党提倡的一些新的精神,可以贯彻执行到一些法规的制定中。”余建红说。

同时,余建红还指出,人大应该主导地方立法,要提前介入法案起草,邀请专家协助立法。据悉,目前市人大常委会也在立法主导权方面进行探索。

(江门日报记者/徐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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