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实体法解读之六: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12月1日起实施市环保局正抓紧制定有关配套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1-30 15:16:00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起实施。市环保局作为《条例》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重要职能部门,对《条例》是怎样理解的?如何确保《条例》落实?日前,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制定任务分解表

市环保局总工程师谭永强认为,《条例》从顶层设计上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一系列有地方特色的解决思路和措施,创设了建立区域联防联治机制、设立生态补偿资金、饮用水从源头到用户全过程监管等条文,极具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及地方特色。

为有效地保护潭江流域水质,《条例》设定了一系列制度、举措,比如建立流域水质综合管理平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河(段)长约谈制度、生态补偿机制等,要落实这些制度、举措,还需制定配套制度。对此,谭永强表示,目前该局已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任务分解表,明确了《条例》中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约谈制度等各项任务的完成目标、责任单位以及完成时限。下一步,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意见、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开展《条例》配套制度建设,抓紧组织制定、修改有关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条例》实施的可操作性。

市环保局副局长叶水生表示,接下来该局将以贯彻实施《条例》为抓手,进一步加大潭江保护工作力度:将深化河(段)长责任制,强化评价考核。将在河流人口密集区设立永久性的公示牌,把河(段)长姓名、职务、监督电话以及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控制工业污染,严格排污许可。实施印染、制革、印刷线路板等“十大”重点行业整治力度,取缔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污染严重的“十小”企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企业排污管理;保护饮用水源,确保饮水安全。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加强监测监控,强化信息公开。建设完善潭江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网,统一平台发布断面水质监测数据,今年底前建成牛湾、义兴等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实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条例》是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在于是否落实有力,推动有效。”市环保局局长陈旻认为,推进《条例》贯彻落实,党委、政府责任重大。《条例》对于环境失职行为问责将更为严厉,特别是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将面临更多环境决策的大考。陈旻表示,市委书记林应武在调研全市环保工作时也强调:“要制定实施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把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环保责任落到实处。”因此,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时,要不触碰生态红线,保护好母亲河。陈旻表示,贯彻落实《条例》的关键是落实河(段)长制。目前,潭江流域河(段)长制已进入评估、通报和问责阶段,从今年第三季度起,我市对未能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镇(街)考核断面,按水质综合污染指数变化幅度排名并在媒体上公布。

陈旻认为,落实《条例》,企业主体责无旁贷。企业要实现良性发展,必须掌握《条例》确定的法律底线,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不违法排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另外,要广泛宣传《条例》,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氛围,依靠社会力量,推动《条例》落到实处。

(江门日报记者/赵可义 通讯员/江仁轩)

对话

记者:跨界河流的治理一直是一道难题,《条例》在这方面作了哪些规定或创新,来解决这一难题?

谭永强: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定河(段)长责任制为潭江流域水质保护的基本机制之一,让河(段)长责任制工作有据可依,为河(段)长责任制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条例》还引入了约谈制度,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未完成水质保护目标要求的河(段)长进行约谈,督促其整改。在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中引入约谈制度,是本次立法的创新点之一。

流域水环境具有多样性,需要多行政部门、多行政区域的协调合作。《条例》还规定,建立流域水质保护部门协调和跨县联合防治机制。一是要求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水质保护部门协调机制。二是建立跨县联合防治机制。《条例》规定了跨县级行政区域监测断面水质异常时的处理机制、定期互通监督管理情况机制;同时要求建立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是本次立法的创新点之一。

记者:2015年初国务院印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水十条”对水污染防治提出了系列要求,《条例》有无吸收、细化其中内容?

谭永强:《条例》紧紧围绕国家最新水污染防治战略,针对2015年初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地方特色,制定了相应的条款。例如水污染防治规划、维护水生态平衡、水环境风险防控,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和污水再生利用系统的规划与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控制、黑臭水体治理等条款均紧密联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治理思路,保好水,治差水,以两头带中间的方式进行潭江流域水环境全方位整治,确保流域的水质安全。

记者:《条例》对潭江流域内工业污染防治有无创新之举?

谭永强:为做好潭江流域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条例》着重建立了如下制度:建立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度、入河排污口登记制度、企业风险源防控制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其中《条例》要求,存在发生水污染事故风险的企业制定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是本次立法的创新点之一。《条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向社会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通报金融、人民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参照省文件精神,《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实施意见》于2014年已印发实施。今年,我市对纳入2015年市级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205家企业开展了市级环境信用评价,同时确定了纳入2016年市级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名单。《条例》参照环保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通报制度赋予了新的内容,也是本次立法的创新点之一。 (赵可义)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