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江门人大网 发布日期:2012-09-20 15:55:00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1999年11月16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3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职权。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为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公开举行,并通过新闻媒介宣传报道会议情况。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请假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市、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省、市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还可以设旁听席。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会议主持人可根据需要决定举行分组会议,并指定分组会议召集人。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拟订有关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如果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个人提出的临时动议(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获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四人以上的附议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先由承办机关就议案的办理提出实施方案,或者办理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进行初审,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后,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和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或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机关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由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职务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并由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正职领导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为提请任免。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请机关或者提案人应当书面说明撤销其职务的理由。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对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表决。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请,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部门或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之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已作出决议并在实施过程中的议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该议案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分组会议或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将上述工作报告以书面形式在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前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工作报告时,应当由其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工作报告时,应由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至九月期间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执行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议执行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关注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每年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机关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提出调查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章 发言与表决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审议发言,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十分钟。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撤销职务案和补选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人事任免案实行逐人表决。

  第四十二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三条 表决议案需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章 公布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日内在《江门日报》等新闻媒体公布。

  第四十五条 对有关人员的任职、免职或撤职,以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为准,由常务委员会以公告的形式在《江门日报》等新闻媒体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88年9月30日江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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