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和工作规则

来源:江门人大网 发布日期:2012-09-20 15:55:00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1996年11月8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成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主任会议成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并经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请假外,应当出席会议。

  严格请假制度,主任会议成员外出离开江门应向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报告(节假日回家除外),并安排好有关工作,在外活动安排知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办公室);副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离开江门应经分管领导同意、秘书长协调、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并安排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集体决定问题。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全体主任会议成员的过半数方能通过。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二)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初审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根据提案人的要求,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四)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

  (五)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六)对常务委员会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对市人民政府的决算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其他重要财经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九)拟定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方案草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方案草案。

  (十)讨论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开展走访市人大代表、集中视察、调研检查等活动,并听取有关活动情况的汇报。

  (十三)讨论、决定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方案等事项,讨论、制定指导市(区)、镇换届选举工作的方案、意见。

  (十四)听取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报告,研究确定重点督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

(十五)听取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六)讨论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七)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中提出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十八)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决定将被提出撤职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十九)听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讨论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以及各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

  (二十一)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汇报。各工作部门每年年终要向主任会议书面汇报工作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听取专门汇报。各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报送的工作总结、请示、报告,应送办公室统一处理和备案,对重大事情要及时汇报。

  (二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需要由主任会议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举行会议,办公室应根据主任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的意见,在举行会议前三日,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委、室、办主任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秘书长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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