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8日江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守则。
第二条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第三条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信,自觉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善于领会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民主意识,发扬民主作风,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益。
第四条 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决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参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法律和法规的实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工作,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立政德,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廉洁自律,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
第六条 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的实施办法,加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改进会风,严肃会纪,树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强化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履职能力。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专心钻研常委会工作业务,提高专业化本领,不断增强适应新时代、实现新目标、落实新部署的能力,做人大工作的行家里手。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不得利用执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
第九条 正确处理好履行职责和其他工作关系。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集中精力从事常委会工作;不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优先执行常委会职务。
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所在委员会的活动,遵守所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条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推动中央、省委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通过依法提出议案建议、专题询问和质询,以及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方式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推动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的解决。
第十二条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提高出席率。常委会组成人员非因特殊情况,不能请假。确因生病、预先安排的出访、参加中央、省或市委召开或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公务活动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常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由办公室呈报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的负责同志批准。未经批准不出席的视为缺席。
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考勤管理,一年内无故缺席2次常委会会议的建议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审议准备工作。
参加常委会会议时,应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围绕议题积极发言,多提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不作一般表态性或与会议议题无关的发言,提高审议质量。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对议案的表决工作,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但不要放弃表决不按表决器。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五条 严守国家秘密,保守常委会工作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六条 严重违反本守则的,由主任会议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照本守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