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法院:
江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探索和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逐步实现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整合,为调动各方力量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稳定付出了较大的努力,取得了积极的工作成效。但离市委批转的《关于建立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的意见》所设定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有:社会认知度不够高,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纠纷调处主体虽已多元但欠联动,法院主导作用有待进一步提高;激励保障机制未完善,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调解员整体素质不高,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推进。
为此,会议要求: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各界的认识
各级法院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成效和优越性,尤其是加大对各成员单位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各界对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机制建设的积极性,扩大机制建设的认知度和参与面。让当事人充分了解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好处,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机制建设
发挥党委统揽全局的作用,整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领导机构,统一协调机制建设工作,并把多元化纠纷调处工作纳入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考核目标。各级法院要做好党委的参谋,及时向党委报告机制运行情况及需加强的环节,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破解机制运行的各种困难和矛盾,推动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三、发挥法院主体作用,创造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法院要强化在多元化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切实负起主导责任,主动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讨解决的办法与对策,以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在调解工作方面的指引。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参与相关的纠纷调解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和力量,将社会矛盾和纠纷尽可能化解在诉讼前,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真正构筑齐抓共管、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良好局面。
四、建立健全配套机制,推进多元化纠纷调处工作深入展开
法院要健全内部岗位目标量化考核制度,提高法官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逐步提高法院诉讼调解率。完善多元化纠纷调处工作的人、财、物保障机制,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法院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支持力度。法院与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健全信息通报、资源共享、操作衔接和案卷移交等制度;建立健全对调解工作的考核机制与纪律监督制度,保障调解工作健康顺畅运行。
五、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法院应积极引导各有关单位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调解队伍建设,不断充实调解队伍,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和义工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还可吸收社会上德高望重的人员参与调解,保持调解队伍的相对稳定。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强化思想、业务和作风建设,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水平、法律政策素养,增强做好群众工作、调解纠纷的能力。加强对法官的政治思想、纪律作风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有效地化解矛盾,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高素质调解队伍,为做好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提供有力保证。
江门市人大常委会
201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