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既是对公益诉讼实践的充分肯定,更是对公益诉讼工作的更高期许和要求。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法制方式总结固化经验、推动解决面临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更高水平法治江门建设。
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提升决定精准性、科学性、有效性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在聚焦公益诉讼重点领域、拓展案件范围、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等方面依法探索实践,2020年至2023年共受理公益诉讼案件2708件,立案2679件,8件案件入选国家级典型案例,公益诉讼办案量位居全省前列,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主要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诉前程序等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在单行法层面涉及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也多为授权性、原则性规定,公益诉讼专门法律尚未出台。为推动和规范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全国及省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出台了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省内广州、佛山、珠海、汕头、汕尾、湛江、河源市人大常委会也作出相关决定。
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将起草《决定》列入工作计划,成立由监察司法工委、市检察院负责同志和主要业务人员组成的起草专班,组织召开多场座谈会,听取市直和部分县(市、区)涉公益诉讼主要业务单位负责同志、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建议,先后三次书面征求30多个部门以及市人大代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的意见建议,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当地涉公益诉讼业务单位和江门市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力争集思广益。
其间,市人大常委会班子领导带队深入调研,专门召开会议听取《决定》起草情况汇报,对起草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意见和要求,力求提升《决定》的精准性、科学性、有效性。《决定》经过反复修改完善,最终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条例》认真总结了我市探索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涉侨和涉海洋检察公益保护、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以及跨区域、军地公益诉讼协作等方面的成功经验,积极借鉴其他地市关于国家机关支持和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有益做法。”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
强化公益诉讼协作
有力促进和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我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虽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近三年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占法定领域案件超70%,案件结构不够均衡;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不健全,存在“数据壁垒”,70%案件线索是公益诉讼部门办案人员在走访中发现;司法鉴定耗时长、费用高,有的鉴定费用甚至高于损害赔偿费用,一定程度制约着案件办理;检察公益诉讼宣传不广泛、不深入等。对此,《决定》聚焦推动解决难点问题,有力促进和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针对行政机关支持配合不充分问题,《决定》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供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出庭应诉、判决执行等工作,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
针对鉴定机构少、费用高、时间长等问题,《决定》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探索与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等领域的机构开展联合检测,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有关机构、专家为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公安等侦查机关应当协助收集、固定和保全公益诉讼案件证据,配合做好检测、鉴定等工作。
针对人民群众知晓度较低、参与度不高问题,《决定》就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作出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宣传教育。
强化公益诉讼协作是助推公益诉讼提质增效的关键。《决定》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交流协作,建立健全重大跨界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案件会商和联合办理机制,推动跨区域海洋、河流、湖泊、森林、大气等的综合治理和保护;审判机关应当探索惩罚性赔偿、恢复性司法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的适用,研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公益损害认定标准不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审计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办案协作等工作机制。
“侨”是《决定》与众不同的元素。《决定》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江门侨乡特点,深入推进“侨都赋能”司法实践,依法办理涉侨公益诉讼案件,平等保护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江门日报记者/朱磊磊 通讯员/高峰)